內市監反壟斷字〔2020〕169號
(一)完善審查范圍。凡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者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有關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一企一策”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均要納入公平競爭審查范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從制定主體、公文種類、管理事項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納入公平競爭審查范圍的政策措施類別,并形成工作制度,做到應審盡審,確保審查的全覆蓋。
(二)優化審查方式。在嚴格落實“誰制定、誰審查”原則的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行機關內部統一審查,或者由內部業務部門初審后提交特定機構復核。探索建立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制度,豐富審查方法,提升審查的專業化、精細化水平。
(一)定期開展評估清理。各盟市、自治區各部門對2020年1月1日以后出臺的政策措施,可以每三年組織一次清理,或者在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一并進行,建立健全定期評估、動態清理長效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實際運行中產生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
(二)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機制。改進督查方式,提高書面抽查文件的比例和覆蓋面,適當減少實地檢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每年牽頭組織一次對盟市政府、自治區各部門政策措施的抽查工作,檢查有關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審查程序、審查流程是否規范、審查結論是否準確等。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比較集中、行政性壟斷問題多發的行業和地區,要進行重點抽查。抽查結果要及時反饋被抽查單位,并以適當方式公開。對抽查發現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被抽查單位要及時認真整改。各盟市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地區政策措施抽查機制。
(三)建立健全舉報處理和回應機制。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上級機關經核查屬實的,應當責令政策制定機關整改,對整改不及時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整改建議,整改情況要及時向有關方面反饋。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加強信息化技術應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探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數據庫,創新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加強對審查數據的統計分析,有效識別違反審查標準的問題,切實提高審查實效。各盟市、自治區各部門應當在2020年11月底前,將公平競爭審查作為必經程序納入公文辦理系統,實現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盟市、自治區各部門要從“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要意義,作為貫徹《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重要舉措抓好落實。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進一步完善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明確工作職責分工,細化具體措施,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落實到位。
(二)加強統籌協調。各盟市、旗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機構改革情況以及工作實際,調整和優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組成,確保聯席會議高效運轉,充分發揮其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報送、情況通報、統計分析、規范指導等工作機制,形成橫向協調、縱向聯動、社會參與的審查工作格局。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對工作情況匯總形成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總體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三)狠抓能力建設。各盟市政府、自治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扎實推進審查隊伍建設,明確專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的機構和人員,配齊配強審查工作力量,確保審查力量與審查任務相適應。建立健全定期培訓和工作交流制度,根據工作實際,科學制定理論和業務學習計劃。采取政策解讀、共性問題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種形式,全面提升審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強化監督考核。各盟市政府要研究制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情況評價指標,積極推動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落實情況作為有關督查工作的重要內容,并納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等考核體系。對成效顯著、落實得力的表揚推廣,對進展緩慢、推進不力的及時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問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
2020年7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